主題: 神火股份VS潞安集團多年探礦權大案和解:神火將獲24.6億元
2019-09-07 17: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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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神火股份VS潞安集團多年探礦權大案和解:神火將獲24.6億元

在與潞安集團就山西省左權縣高家莊煤礦探礦權對簿公堂數(shù)年之后,8月22日雙方終于達成一致:神火股份補繳資源款895.83萬元。在神火股份向潞安集團補償5億元的基礎上,9月15日之前,潞安集團向神火股份一次性支付涉案探礦權剩余款項24.59億元。

這也就意味著這樁涉及兩家國企、延宕數(shù)年的探礦權糾紛終于塵埃落定。

神火、潞安探礦權之爭和解

在延宕數(shù)年之后,8月22日,神火股份與潞安集團之間的探礦權之爭終于落下帷幕。

8月26日,神火股份發(fā)布仲裁案件進展暨簽署《和解協(xié)議》的公告。公告顯示,為徹底解決雙方之間的探礦權轉讓事宜,快速、低成本地解決相關仲裁及訴訟糾紛,應雙方請求并根據(jù)各自提交的和解方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牽頭協(xié)調相關法院以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了協(xié)調工作,形成了會議紀要。雙方以會議紀要為依據(jù),本著尊重歷史、尊重合同、互諒互讓暨一次性解決糾紛的理念,經自愿協(xié)商,2019年8月22日,雙方達成一攬子和解協(xié)議。

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該案涉探礦權有少量333資源量(勘探術語,即“推斷的內蘊經濟資源量”)未參與價款評估計算,未參與評估計算的333可采儲量共計344.55萬噸,按2013年9月山西省標準(2.6元/噸)計算,共應補繳人民幣895.83萬元。

該款項由山西省自然資源廳于會議紀要簽署后3個工作日內向神火股份出具補繳款征收通知,并辦理轉讓審批登記手續(xù)。神火股份應于收到補繳款征收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繳清333欠繳資源款895.83萬元。

而此前被媒體戲稱為“轉不掉的探礦權”,雙方同意探礦權合同繼續(xù)履行。

同時,考慮到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了煤炭行業(yè)轉型發(fā)展、中央要求嚴格控制煤炭開采量、探礦權證所載面積因環(huán)保事項核減等雙方訂立合同時難以預期的情況,神火股份同意一次性補償潞安集團5億元。具體履行方式為:在潞安集團應向神火公司支付案涉探礦權轉讓剩余價款29.59億元的基礎上減去5億元。

因此,潞安集團于2019年9月15日之前一次性向神火股份支付24.59億元。

同時,神火股份放棄向潞安集團主張遲延支付余款的滯納金、違約金以及資金占用利息,潞安集團放棄向神火股份主張已付款項產生的資金占用費。

緣起探礦權轉讓,神火、潞安對簿公堂

事情的起因要從2007年說起。

2007年7月,經國土資源部批準,神火股份取得山西省左權縣高家莊煤礦探礦權。原計劃在2012年前完成該探礦權的探轉采項目審批工作,2013年至2016年投資50億元建成年產600萬噸的大型煤礦,并在10年內陸續(xù)投資400億元建成循環(huán)經濟園區(qū)。為此,神火股份還成立了全資子公司推進相關規(guī)劃。

然而,事與愿違。據(jù)神火股份公告,由于山西省的產業(yè)政策不支持外省企業(yè)控股開發(fā)煤礦資源,該探礦權的探轉采工作一直未能獲得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的批準,致使相關開發(fā)規(guī)劃無法實施。眼看主導開發(fā)該探礦權無望,神火股份為盤活資產,只得選擇轉讓該探礦權。

2012年6月27日,神火股份與潞安集團簽訂了《山西省左權縣高家莊煤礦探礦權轉讓合同》,神火股份將其擁有的左權縣高家莊煤礦探礦權轉讓給潞安集團。公開信息顯示,該煤礦勘探區(qū)面積為109.18平方公里,地質儲量為10.6293億噸。

按照合同約定,此次轉讓價款為46.9966億元人民幣,由潞安集團分八筆付與神火股份,而最后一筆支付的期限為2015年底前。且雙方均不以任何理由對轉讓價款提起爭議。

但是,不足半年,雙方合同履約即出現(xiàn)變故。

根據(jù)神火股份的公告,潞安集團迄今僅支付了第一筆轉讓價款9.4億和第二筆轉讓價款中的部分款項8億,合計僅約17.4億,隨后即不再支付后續(xù)款項。

爭論焦點:誰應補繳資源價款

而潞安集團停止繼續(xù)支付相關款項的原因則是:2013年1月11日,山西省國土資源交易事務中心組織了涉案煤礦探礦權轉讓交易鑒證工作,并于當日出具了《山西省礦業(yè)權轉讓交易鑒證書》晉國土資交礦轉鑒[2013]第(001)號;2013年1月15日,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在其網站上發(fā)布了《山西省左權縣高家莊煤礦勘探(保留)探礦權轉讓結果公示》。

而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誰應補繳資源價款。

神火股份認為,《轉讓合同》自2013年1月報至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后,潞安集團遲遲不履行主體責任,以致未獲得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的審查意見。2013年6月27日,神火股份向潞安集團連發(fā)兩函,要求對方加大協(xié)調力度加快辦理左權縣高家莊煤礦勘探權轉讓手續(xù),同時要求對方依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但是,潞安集團則在當天向神火股份發(fā)函回應稱,山西省國土資源廳未出具審查意見的原因,是神火股份未按照山西省有關政策處置探礦權全部資源價款,潞安集團支付第三筆探礦權轉讓價款的前提是神火股份將剩余資源價款處置完成。

此后,從當年7月到10月,神火股份和潞安集團相互通過發(fā)函、發(fā)律師函等途徑,進行過招。

由于后續(xù)款項停止支付,2015年2月,神火股份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程序,稱截至該公司提起仲裁之日,潞安集團應當支付前六筆探礦權轉讓價款共計43.5億元,要求潞安集團支付神火股份剩下的探礦權轉讓價款26.1億元。同時,神火股份提出,要求被申請人潞安集團從滯納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2‰支付滯納金。按2015年2月10日計,滯納金共計23.95億。

此后神火股份與潞安集團幾經交鋒,最終2016年3月7日北京仲裁委做出裁決:潞安集團向神火股份支付尚未支付的轉讓價款、滯納金及仲裁請求與反請求相抵后的仲裁費合計35.27億元。

2016年3月31日,神火股份收到北京三中院《應訴通知書》((2016)京03民特80號),該院已受理潞安集團提交的《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潞安集團以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為由申請撤銷北仲(2016)京仲裁字第0289號仲裁裁決。

如今,隨著神火股份與潞安集團就探礦權一事達成和解,這一延宕數(shù)年的糾紛終于塵埃落定。對此,神火股份表示,本協(xié)議簽署各方正在按照協(xié)議約定履行,預計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將產生積極影響。

對于雙方的此次和解,河南明商律師事務所主任田慧峰表示:“此次雙方和解協(xié)議的簽署,一調終局,事結案了。不僅節(jié)約司法資源,可以使此前延宕數(shù)年的糾紛一朝得解。并且對于神火股份來說,可以快速回收債權,對企業(yè)尤其是對于上市公司來講能夠盡快補充現(xiàn)金流。對上市公司來講是利好?!?br />
這一點在二級市場上已經得以體現(xiàn)。8月26日,在大盤跌1.17%的背景下,神火股份股價逆市上漲,盤中一度觸及漲停。截至收盤,神火股份報收4.60元,漲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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