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國電南自:關于仲裁進展的公告
2018-12-16 13: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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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國電南自:關于仲裁進展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268 股票簡稱:國電南自 編號:臨2018—071



國電南京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仲裁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nèi)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nèi)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nèi)容提示:

.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調(diào)解結(jié)案階段
.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國電南京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申請人”)為申請人
. 涉案的金額:設備和工程款83,670,738.80元及利息,律師費90萬元,差旅
費5萬元
.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chǎn)生負面影響:因被申請人泰州中電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泰州中電”、“被申請人”)存在初期施工已發(fā)生費用,經(jīng)各方
協(xié)商調(diào)解后,案件工程款由83,670,738.80元調(diào)整為7,400萬元,截止2020年12
月30日前分期支付,申請人承擔仲裁費人民幣224,507.50元。本次公告的案件對
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有待于最終執(zhí)行情況而定。





2018年3月14日,國電南京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發(fā)
布了《累計涉及訴訟(仲裁)公告》【臨2018-015】,披露了公司與泰州中電關
于《江蘇姜堰華港10MW光伏發(fā)電項目EPC 總承包工程合同》工程合同糾紛,要
求裁令被申請人支付設備和工程款83,670,738.80元及利息,律師費90萬元,
差旅費5萬元,并承擔仲裁費用。


公司收到南京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12月3日出具的《調(diào)解書》【(2018)寧
裁字第061號】,就此案件雙方達成調(diào)解?,F(xiàn)將主要內(nèi)容公告如下:



一、仲裁的進展情況

在仲裁庭主持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致同意由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本案,


并就本案爭議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依據(jù)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申
請人預交的仲裁費411,597元,其中受理費退還187,089.50元,南京仲裁委員
會實收仲裁費224,507.50元。雙方達成如下調(diào)解協(xié)議:

1、雙方于2015年11月簽訂《江蘇姜堰華港10MW光伏發(fā)電項目EPC 總承
包工程合同》,約定工程合同價人民幣83,670,738.80元?,F(xiàn)經(jīng)雙方確認,該項
目工程款結(jié)算價調(diào)整為7,400萬元人民幣;

2、被申請人同意按下列期限向申請人支付7,400萬元,具體如下:

(1)于調(diào)解書簽收后三日內(nèi),向申請人支付500萬人民幣;

(2)2018年12月30日前向申請人付款2,500萬元;

(3)2019年9月30日前,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2,000萬元,如被申請人
未能按時足額支付的,被申請人同意按2,000萬元為基數(shù),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的1.2倍計付利息。但被申請人不得遲于2019年10月30日付清本期款項及利
息;

(4)2019年12月30日前,向申請人支付2,400萬元人民幣,如被申請人
未能按時足額支付的,被申請人同意按2,400萬元為基數(shù),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的1.2倍計付利息。但被申請人不得遲于2020年12月30日付清本期款項及利
息。被申請人支付本期款項時,每月付款不得低于50萬元。


(5)如被申請人未能在本條第3、4款約定的最后期限,或第4款付款期內(nèi)
累計有兩個月沒有按時支付最低還款額的,則全部剩余未付款視為立即到期,申
請人有權(quán)要求被申請人立即償還全部剩余款項及利息。


3、申請人同意在被申請人付清本協(xié)議約定的款項后7日內(nèi),解除本案的保
全。


4、本案實收仲裁費人民幣224,507.50元,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5、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任何爭議;

6、雙方同意由仲裁庭制作調(diào)解書,并同意不在調(diào)解書中列明爭議事項。


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仲裁庭予以確認。


本調(diào)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因被申請人泰州中電存在初期施工已發(fā)生費用,經(jīng)各方協(xié)商調(diào)解后,案件工
程款由83,670,738.80元調(diào)整為7,400萬元,截止2020年12月30日前分期支
付,申請人承擔仲裁費人民幣224,507.50元。本次公告的案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
期后利潤等的影響有待于最終執(zhí)行情況而定。




三、備查文件

1、《調(diào)解書》【(2018)寧裁字第061號】



特此公告。




國電南京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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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jié)構(gòu)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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