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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華泰股份: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公告日期 2016-07-30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關于
山東華泰紙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www.dentons.cn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銀城中路 501 號上海中心 15 層, 16 層(200120) 15/F, 16/F, Shanghai Tower 501 Yincheng Road (M),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Tel: +86 21-58785888 Fax: +86 21-58786866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關于
山東華泰紙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致:山東華泰紙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山東華泰紙業(y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委托,指派律師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臨時股 東大會會議(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
本所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2014 年修訂)》(證監(jiān)會公告[2014]46 號,以下簡稱“《股 東大會規(guī)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2015 年修訂)》(上證發(fā)[2015]12 號,以下簡稱“《網絡投票細則》”)等法律法 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及《山東華泰紙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的規(guī)定,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規(guī)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本 次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見。
對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及本所律師聲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師依據《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網絡投票細則》 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 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 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fā)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本次股東大會見證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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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所及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必備文件在 相關指定媒體中進行公告;
4、 本所及本所律師未授權任何人對本法律意見書作出說明和解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已經對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相關事項進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審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見所需的相關文件和資料。同時本所 已得到公司確認,公司提供給本所律師的所有文件及相關資料均是真實、完整、 準確的,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所律師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yè)公認的業(yè)務 標準、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本次股東大會相關的資料進行了核查和驗證, 現發(fā)表法律意見如下:
一、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召開并由董事會 召集。
公 司 董 事 會 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 在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網 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山東華泰紙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屆董事會 第八次會議決議公告》和《山東華泰紙業(yè)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16 年第一次 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會議通知”),會議通知內容包括:股東大 會類型和屆次、股東大會召集人,投票方式,現場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網絡投票的系統、起止日期和投票時間,融資融券、轉融券、約定購回業(yè)務賬戶 和滬股通投資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開征集股東投票權,會議審議事項,股東大 會投票注意事項,會議出席對象,會議登記方法、其他事項等。
公司董事會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公告了本次股東大會會議資料,披露了相關 議案的詳細內容。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在山東省東營市廣饒縣華泰孫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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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溫泉度假酒店如期召開,由公司董事長李曉亮先生主持。
本次股東大會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網絡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通過交 易系統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 2016 年 7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過互聯網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 2016 年 7 月 29 日 9:15-15:00 的任意時間。
本次股東大會會議的實際召開時間、地點、方式、審議事項及其他事項與會 議通知的內容完全一致。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 大會規(guī)則》、《網絡投票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關規(guī)定。
二、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
(一)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經查驗,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 122 名,代表股份 461,058,164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39.49%。其中,經查驗出 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及股東登 記的相關材料,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為 22 名,均為 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該等股東或其代理人代表持有公司股份 421,436,727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36.10 %。根據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提 供的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結果的統計資料,通過網絡投票方式參加投票的股東 共 100 名,持有公司股份 39,621,437 股,占公司總股份的 3.39%。
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資格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其股東身份進行驗證。
除上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出席外,公司董事、監(jiān)事、董事會秘書、未擔任董 事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本所律師出席、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的現場會議。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有關人員的資格符合有關法律 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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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
經核查,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董事會具備召集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本次股東大會 的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記名投票表決與網絡投票表決相結合的方式對本次股 東大會會議通知中列明的審議事項進行了投票表決。
參與現場投票的股東以記名投票的方式對全部議案逐項進行了表決,并由兩 名股東代表、一名監(jiān)事代表與本所律師共同進行計票和監(jiān)票。
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以記名投票方式按《網絡投票細則》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投 票。網絡投票結束后,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東大會網絡 投票結果。
現場會議表決票當場清點,經與網絡投票表決結果合并統計確定最終表決結 果后,予以公布。
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會議過程中修改議案內容的情形,也未出現股東提出新 議案的情形。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逐項審議并通過了會議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議案:
1、 審議并通過《關于公司符合非公開發(fā)行股票條件的議案》;
2、 審議并通過《關于公司非公開發(fā)行股票方案的議案》;
3、 審議并通過《關于公司非公開發(fā)行股票預案的議案》;
4、 審議并通過《關于本次非公開發(fā)行股票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報 告的議案》;
5、 審議并通過《關于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議案》;
6、 審議并通過《關于公司非公開發(fā)行股票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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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審議并通過《關于公司與控股股東華泰集團有限公司簽署<附條件生效 的非公開發(fā)行股份認購協議>的議案》;
8、 審議并通過《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非公開發(fā)行股票 事項的議案》;
9、 審議并通過《關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開發(fā)行股票攤薄即期回報及填補 回報措施的議案》。
經核查,以上議案均獲得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其中,股東華泰集團有限公司、李建華、朱萬亮、李剛、李曉亮、魏文光對涉及 關聯交易的議案 1、2、3、4、6、7、8、9 進行了回避。公司對議案 1-7 中的中 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單獨計票并單獨披露表決結果。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 則》、《網絡投票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 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網絡投票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資格和召集人資 格合法有效;會議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網絡投票 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表決結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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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無正文,僅為《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關于山東華泰紙業(yè)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章)
負責人: 經辦律師:
陳 峰 華 濤
經辦律師:
夏火仙
日期: 2016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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