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航天動力:在航天科技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存款資金風險處置預案
2012-04-08 13: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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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航天動力:在航天科技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存款資金風險處置預案


時間:2012年04月06日 22:34:06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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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航天動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航天科技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存款資金風險處置預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陜西航天動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與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以下簡
稱“中國航天”)控制的航天科技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財
務公司”)的關聯(lián)交易,有效防范、及時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財務公司
存款的資金風險,保障公司資金安全,特制定《陜西航天動力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在航天科技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存款資金風險處置預案》
(以下簡稱“本風險處置預案”)。
第二章 組織機構職責及風險處置原則
第二條 公司成立存款風險處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
組”),由公司董事長任組長,為領導小組風險處置第一責任人,由公
司總經理、財務總監(jiān)任副組長,領導小組成員包括財務部、審計部及
證券部等相關部門負責人。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開展存款風險的防范和
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司財務部,由公司財
務總監(jiān)擔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日常的監(jiān)督與管理工作。
第三條 對存款風險的處置應遵循以下原則辦理:
(一) 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存款風險的處置工作由領導小組統(tǒng)
一領導;領導小組對董事會負責,全面負責存款風險的防范和處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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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二) 各司其職,協(xié)調合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積極籌劃、
落實各項防范化解風險的措施,相互協(xié)調,共同控制和化解風險;
(三) 收集信息,重在防范。公司財務部應加強對風險的監(jiān)測,
督促財務公司及時提供相關信息,關注其經營情況,測試其資金流動
性,并從中國航天及其成員單位或監(jiān)管部門處及時了解相關信息,做
到信息監(jiān)控到位,風險防范有效;
(四) 定時報警,及時處置。公司財務部應加強對風險的監(jiān)測,
對存款風險做到早發(fā)現(xiàn)、早報告,一旦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向領導小組報
告,并果斷采取措施,防止風險擴散及蔓延,將存款風險降到最低。
第三章 存款風險信息報告
第四條 公司建立存款風險報告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
起草存款風險評估報告,對財務公司的經營資質、業(yè)務和風險狀況進
行評估,并向公司董事會匯報。
(一) 查驗財務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許可證》、《企業(yè)法人營
業(yè)執(zhí)照》。
(二) 將資金存放在財務公司前,領導小組和財務部應當取得并
審閱財務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有資格的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年報,
關注財務公司是否存在違反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企業(yè)
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情況。如財務公司的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
該辦法第34 條(見附注)的規(guī)定,公司不得將存款存放于財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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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具存款風險評估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公開披露。
(三) 發(fā)生存款業(yè)務期間,領導小組和財務部應當每年取得并審
閱財務公司經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并指派專
門機構和人員每年對存放在財務公司的資金風險狀況進行評估,評估
報告應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年度報告中披露。
第五條 當財務公司出現(xiàn)存款異常波動風險時,領導小組應及時
向財務公司、中國航天或監(jiān)管機構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書面報
告遞交公司董事會審議。對存款風險,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隱瞞、緩
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四章 風險處置與披露
第六條 公司與財務公司的存、貸款等金融業(yè)務應當嚴格按照有
關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管部門對關聯(lián)交易的相關規(guī)定履行決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義務,并簽署關聯(lián)交易協(xié)議。
第七條 公司在財務公司存款期間,財務公司出現(xiàn)下列規(guī)定的任
一情形時,領導小組應立即啟動處置程序,同時公司應當及時履行相
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 財務公司發(fā)生擠提存款、到期債務不能支付、大額貸款逾期
或擔保墊款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出現(xiàn)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項;
(二) 發(fā)生可能影響財務公司正常經營的重大機構變動、經營風
險等事項;
(三) 公司在財務公司存款余額占財務公司存款比例超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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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財務公司的股東對財務公司的負債逾期6 個月以上未償
還;
(五) 財務公司任何一項資產負債比例指標不符合《企業(yè)集團財
務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要求的;
(六) 財務公司出現(xiàn)被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等監(jiān)管部門的
行政處罰、責令整頓等重大情形;
(七) 其他可能對公司存款資金帶來安全隱患的事項。
第八條 處置預案程序啟動后,領導小組應組織財務部相關人員
敦促財務公司提供詳細情況說明,并多渠道了解情況,必要時可進駐
現(xiàn)場調查發(fā)生存款風險原因,分析風險的動態(tài),同時,根據風險起因
和風險狀況,落實風險化解預案規(guī)定的各項化解風險措施和責任,并
制定風險處置方案。該方案應當根據存款風險情況的變化以及實施中
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風險處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各部門、各單位的職責分工和應采取的措施,應完成的任
務以及應達到的目標;
(二) 各項化解風險措施的組織實施;
(三) 化解風險措施落實情況的督查和指導。
第九條 針對出現(xiàn)的風險,領導小組應與財務公司召開聯(lián)席會
議,要求財務公司采取積極措施,進行風險自救,避免風險擴散和蔓
延,具體措施包括:
(一) 暫緩或停止發(fā)放新增貸款,組織回收資金;
(二) 立即賣出持有的國債或其他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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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對拆放同業(yè)的資金不論到期與否,一律收回;
(四) 對未到期的貸款尋求機會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及時收回貸
款本息等;
(五) 必要時共同起草文件向中國航天尋求幫助,確保公司資金
的安全性、流動性不受影響。
第五章 后續(xù)事項處理
第十條 突發(fā)性存款風險平息后,領導小組要加強對財務公司的
監(jiān)督,要求財務公司增強資金實力,提高抗風險能力,重新對財務公
司存款風險進行評估,調整存款比例。
第十一條 領導小組聯(lián)合財務公司對突發(fā)性存款風險產生的原
因、造成的后果進行認真分析和總結,吸取經驗、教訓,更加有效地
做好存款風險的防范和處置工作,如果影響風險的因素不能消除,則
采取行動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風險處置預案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改和解釋。
第十三條 本風險處置預案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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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企業(yè)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第 34 條 財務公司經營業(yè)務,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的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0%;
(二)拆入資金余額不得高于資本總額;
(三)擔保余額不得高于資本總額;
(四)短期證券投資與資本總額的比例不得高于 40%;
(五)長期投資與資本總額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自有固定資產與資本總額的比例不得高于 20%。
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財務公司業(yè)務發(fā)展或者審慎監(jiān)管的
需要,可以對上述比例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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