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青山紙業(yè)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2018-01-28 14: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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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青山紙業(yè)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2018-01-18 00:00:00

福建省青山紙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重要內容提示 :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 法院判決公司勝訴
●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額: 貨款人民幣 14, 682,310.43 元及相應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是否會對公司損益產生影響: 法院判決公司勝訴, 但債權回收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且公司在之前會計年度 已對被告拖欠貨款事項累計按 80%比例計提了壞帳準備, 預計對公司本期利潤不會產生重大影響。
2018 年 1 月 17 日 , 福建省青山紙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公司”) 收到《福建省沙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 )閩 0427 民初 1890 號,有關本公司訴廣州市安福紙制品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廣州安福 ” 或 “被告 ”) 買賣合同糾紛案, 法院認為: 事實清楚,證據(jù)充足,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判決本公司勝訴, 現(xiàn)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 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因合同糾紛,公司向福建省沙縣人民法院訴訟請求廣州安福支付本公司貨款 14,682,310.43 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4.75%計算,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至貨款全部還清之日止的主張, 2017 年 8 月 23 日 福建省沙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述民事案件。 具體 內容詳見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 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即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wǎng)站 (www.sse.com.cn) 刊登的 《福建省青山紙業(y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公告》( 公告編號: 臨 2017-067 )。
二、 判決結果
福建省沙縣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 下達 民事判決書 (【2017 】閩 0427 民初 1890 號)。有關上述民事糾紛案判決如下:
1 、 廣州安福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本公司 貨款14,682,310.43 元;
2、 廣州安福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本公司從 2015年 12 月 31 日 起至實際付清貨之日止,以尚欠貨款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4.75%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3、 廣州安福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本公司財產保全申請費 5, 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 116, 532 元,由廣州安福負擔。
三、該訴訟事項判決對公司的影響
上述合同糾紛案件公司 雖 已勝訴, 但并非終審判決,且債權回收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公司之前會計年度已對被告拖欠貨款事項累計按80%比例計提了壞帳準備, 預計對公司本期利潤不會產生重大影響。
公司將對案件進展情況保持關注,并據(jù)有關規(guī)定及時披露上述訴訟案件進展。
四、風險提示
公司提醒投資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報紙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指定的信息披露網(wǎng)站為上海證券交易所網(wǎng)站 (www.sse.com.cn) 。
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防范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福建省沙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紙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一月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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